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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门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
发布时间:2017-04-14 来源:天门市人民政府网站 610

1、基础设施建设补助

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,且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(含 2000万元)、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,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底价70%的比例,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。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(含1亿元),实行“一事一议”。

2、固定资产投资补助

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,且固定资产(厂房、设备)一次性投资在2000万元(含2000万元)以上的工业项目,可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3%给予补助,最高不超过100万元。

3、重资产建设支持

对投资强度超过300万元/亩的高新技术企业,给予重资产建设支持;由政府代建项目厂房及厂区道路、通讯、水、电等基础设施,或代购生产设备等重资产,企业自产生税收的第一个年度起,五年内分期回购。

4、税收贡献奖励

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的新引进工业企业投产后,5年内,前两年按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给予奖励,后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%给予奖励。

5、物流成本补贴

对新引进战略性新型产业,当年上缴税收在300万元以上的,给予当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10%的财政补贴,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,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。

6、产业投资基金

调剂财政资金,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,对主导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、现代服务业给予支持。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招商项目可设立专门基金支持。

7、土地使用税奖励

新引进的工业企业,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后,从企业摘牌之日起,两年内,给予土地使用税同等额度的奖励。

8、外商投资奖励

对在本市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,实际到资在500万美元以上(含 500 万美元)、1000 万美元以下的,投产后,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;实际到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(含1000万美元),投产后,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人民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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